产妇侧切后40分钟才接生医疗过失致使女婴脑瘫
导读:
产妇侧切后,助产士竟走开40分钟
造成女婴脑瘫,一审法院判赔159万,二审维持原判
邯郸一家医院的医护人员给待产的产妇梁某做了侧切手术后,将梁某晾在一边长达40分钟,结果导致女婴出生后脑瘫。记者昨日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件罕见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审关于医院赔偿159万元的判决。
隋文 通讯员 丁力辛
产妇侧切后40分钟才接生
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28日9时35分,梁某因宫内孕入住邯郸一家医院妇产科待产。 29日凌晨2时40分,医护人员为梁某做了侧切手术。2时45分,另一产妇商某进入产房,产科医师指示助产士为商某接产。3时20分,助产士返回为梁某接产。3时25分,梁某产下一女婴。女婴病历记载:“……双肺呼吸音稍粗,肌张力差,生理反射未引出。予清理呼吸道,吸氧,人工呼吸抢救,转儿科。”
3时45分,女婴入住医院新生儿科,初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女婴脑CT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密度弥漫性减低,考虑新生儿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考虑脑软化形成期。2005年1月25日,女婴入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智力运动发育落后。出院诊断为:智力、运动、发育落后,癫痫,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期。2005年11月1日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为:脑性瘫痪,痉挛型四肢瘫极重度;头小畸形;智力、语言、视觉损伤;癫痫。自2004年10月28日至今年1月6日间,女婴间断性在接生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787天,共发生医疗费222728.41元,该费用由医院垫付。自2004年11月至今年1月6日,女婴父母从接生医院借领款项共计629968.48元。
司法鉴定:女婴构成一级残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根据患方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接生医院在接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多大、女婴现健康状况与接生医院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女婴的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
2007年8月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对产妇的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的脑瘫表现存在有因果关系;医疗方的过失参与度相对较大于患方自身因素的参与度。
2008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伤残等级、医疗依赖、护理依赖、残疾人辅助用具费用进行评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 5月13日作出鉴定后,又于今年4月7日作出补充鉴定,最后结论为:被鉴定人构成一级残。
一审判医院赔偿159万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8月5日及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和补充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医院在对梁某接产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女婴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脑瘫表现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认定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儿脑瘫后果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当产妇在2004年10月29日2时40分做侧切术后,医院产科医生应及时为产妇接产,却于3时20分为梁某接产,使胎儿在宫内置留长达40分钟,致使女婴宫内窒息,造成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存在重大过错。其次,医院在病历记录上不规范,不完善,未按医嘱及时记录,事后填补病历亦有过错。
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梁某及女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4498.5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相关医务人员可能接受行政处罚
河北省政协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齐明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医院医务人员在接产过程中将梁某留置于产床上长达40分钟无人护理,导致新生婴儿脑瘫,显然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医务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本案所述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新生婴儿脑瘫,医院已经侵犯了该新生婴儿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新生婴儿有权要求获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赔偿费用。
由《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可见,本案邯郸某医院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如果构成了医疗事故罪,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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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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