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膜炎一治转为慢性肝炎有关部门:医院负次要责任
导读:
胸膜炎一治转为慢性肝炎
相关部门:医院对患者原存在的肝功能损害病情重视不够
赣县农民工游师傅因发热咳嗽返乡,到赣县一医院就诊,在服用医生开具的药物后,所患的胸膜炎却转为了慢性肝炎。经有关部门认定,医院方存在次要责任。游师傅面对医疗事故的发生,拿起法律武器,最终获得赔偿9000余元。
据游师傅介绍,去年6月4日,他因发热、咳嗽、气促来到赣县一医院诊治。入院后,医生给予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治疗。当年6月10日症状缓解后,游师傅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医生开了一个月的抗痨药物让他回家自服。此后,他曾回院复查,并自行到医药公司买抗结核药物服用。然而,从8月初开始,他明显感觉到乏力不适。经检查,结果为“药物性肝炎、结核性胸膜炎、慢性肝炎复发”。当年8月6日,他再次入该医院治疗,至同年9月15日好转后才得以出院。游师傅向其他从医人员咨询后认为,该医院医生在给自己抗痨治疗过程中,未按规定给自己检查肝功能,导致自己服用药物后出现肝损害,医院方有明显过错,遂向赣州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2008年11月6日,赣州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年11月25日,专家们达成意见为: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给予的抗结核药物治疗无原则错误且治疗有效,但对患者原存在的肝功能损害病情重视不够,未对患者充分告知并及时监测肝功能,医方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同时,患者在治疗前本身已存在慢性肝炎及肝功能损害,医方的医疗过失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的肝损害。最后结论是: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对此,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2008年12月初,游师傅对该医院的医疗过失提出对包含住院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各种费用进行赔偿。
经过赣县卫生局的多次调解,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游师傅在近日获得赔偿9000余元。(记者谢东琳、胡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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