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罪 >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9 11:54:33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话,肯定是需要责任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造成医疗事故罪的话,还需要确定造成事故的主体是谁,这样才能进行处罚,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话,肯定是需要责任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造成医疗事故罪的话,还需要确定造成事故的主体是谁,这样才能进行处罚,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侵害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即医务人员是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还是指医疗机构中所有的工作人员,这对于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医务人员可以分为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卫生技术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医学、中医学的工作人员;

  (2)药剂人员;

  (3)护理人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放射、检验、病理营养、口腔等其他医疗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上述分类不仅包含了在公立医疗机构及企业、社会办医疗机构内工作的医务人员,也包含了拥有合法执照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三部分人员:

  (1)工程技术人员;

  (2)行政党务管理人员;

  (3)工勤人员。

  作为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于身兼两职,既是行政人员又是业务人员的人,在行使医务人员职责时,应视为医务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

  除此之外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均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但是,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时,则对非医务人员可视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定罪。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以至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由于这些人员的非诊疗护理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故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所以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1、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

  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全部内容。一般认为,医务人员可以分为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