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皮试致人过敏死亡 医生获刑又赔款
导读: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回放
近日,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毕某、李某犯医疗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12时许,东平县大羊镇毕庄村的王某某因病到尚庄卫生室就诊时,被告人毕某、李某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开具头孢曲松钠进行静脉输液,王某某随即出现呕吐、尿急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某系过敏性休克死亡,泰安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毕某、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毕某、李某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毕某、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事故罪的形成机制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
二、医疗事故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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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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