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医师涉嫌医疗事故罪
导读:
违反治疗原则致病人死亡,昨日出庭受审
副主任医师涉嫌医疗事故罪
金黔在线讯 去年1月6日,凯里退休干部杨胜奎因身体不适到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原四一八医院,以下简称“贵医二附院”)洗马河分院就诊,3天后在医院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医生田某(副主任医师,行医已有20多年)违反相关治疗原则,最终造成杨胜奎死亡。7月28日下午,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5岁的田某作为被告人出庭受审。
案情回放
据介绍,2009年1月6日17时,杨胜奎因身体不适到贵医第二附属医院(原四一八医院)洗马河分院就诊。该院医师田某为其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建议住院治疗。次日10时,杨胜奎住进了医院。2009年1月10日凌晨4时20分,杨胜奎死亡。
事发后,黔东南州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认定杨胜奎是低血钾引起呼吸肌麻痹及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综合鉴定情况以及相关规定,认定此次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8月,凯里市法院就此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贵医二附院一次性给予7万余元赔偿。黔东南州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维持了凯里市法院的判决。
公诉机关:
医生违反原则
致病人死亡
7月28日下午3时许,此案在凯里市法院开庭。
检察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田某违反高血压、糖尿病的治疗原则,使用胰岛素与葡萄糖静滴,致杨胜奎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杨胜奎的妻子杨光屏等3人当庭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主张,请求法院判令田给予三原告29.4万多元的赔偿金。
被告人当庭认罪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独坐前台,话语不多。
检察机关宣读公诉书后,主审法官询问田某是否认罪,田某为自己作了些辩解,但还是认为自己有失误。
最后,她说:“我有错,我认罪!”
根据田某的认罪表现,法庭决定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免去了不必要的审理环节。
就是否愿意给予赔偿原告方29.4万多元的问题,田某当庭拒绝。
辩论:
被告人该不该
受到刑事处罚?
当日下午4时左右,庭审进入了辩论阶段。
田某有罪是控辩双方均已认可的事实,但该不该给予刑事处罚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田某已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由于患方拒绝作尸检,患者死于“低血钾导致呼吸肌麻痹及恶性心律失常”的结论主要是根据有限的医院诊断记录得出的主观分析意见。在缺乏直接病理资料的情况下,用这样的证据来作为定罪处罚的关键性证据,对被告人田某来说是不公平的。
庭审接近尾声,法庭给田某最后陈述的机会。她当场向死者亲属表示道歉,希望法院给她一次机会。
此案件凯里市法院将择期宣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案情介绍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是否构成犯罪,各执一词2001年12月29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
【摘要】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