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扩大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导读:
自2006年试点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以来,平南县想方设法扩大救助范围,让更多的患者受益。据统计,2006年以来,有1.72万人次获得救助,救助金额为5500.5万元。
在充分保障好城乡低保、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基础上,平南县先后建立了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把救助范围扩大到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城乡孤儿、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城乡困难群众。同时,平南县积极向上级民政部门争取救助资金,把重大疾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城乡上述家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公立医院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了医疗保险(新农合)后余额还在规定额度以上的,可凭医院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按申请程序到县民政局进行救助审批。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的救助按照自付金额不足10000元的全额救助,城乡低保户按自付的40%进行救助,困难群众按自付的20%-30%进行救助,设置封顶线为10000元。
【相关知识】
1、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2、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3、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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