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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麻醉术后穿刺部位现金属伪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3:57:11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有患者反映称:“其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医院进行胆囊切除术后,麻醉部位酸痛多年,严重时起床需人搀扶,不能劳动。经查麻醉穿刺部位现金属伪影”。

  近日,有患者反映称:“其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医院进行胆囊切除术后,麻醉部位酸痛多年,严重时起床需人搀扶,不能劳动。经查麻醉穿刺部位现金属伪影”。患者就此种情况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12年9月13日,绥化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绥化市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而绥化市人民医院表示对此鉴定结果不认同,需要到省级鉴定机构再次鉴定,2012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医学会就此病例再次鉴定,鉴定结果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拿着省、市两级鉴定部门出具的结果完全不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患者多次往返于省、市各相关部门,至今仍无明确答复,求助本报,具体情况如下。

  2002年8月12日,家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的王秀英女士身感不适入住绥化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胆囊息肉”,经相关检查后于2002年8月14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进行“胆囊切除术”,术后抗炎对症治疗并于2002年8月26日出院。出院后不久王女士便出现腰椎酸痛等症状,本以为是正常的术后反应或身体劳累所致,但久久不见好转,于是去往附近医院就医,经诊断无碍,便也就没再当回事,只是每到阴天下雨时痛楚倍增。在之后的几年里,王女士的病情不断恶化,先后出现腿麻木、不能劳动、起床时需要人搀扶等症状,于是再次去往多家医院诊治,经多次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回报胸椎9—10椎体(为患者硬膜外麻醉位置)水平椎管后方金属伪影。后经医生询问,其有术史,并且伪影位置与穿刺位置一致,建议回到当年手术的医院进一步诊查。

  据王女士讲:当时已经考虑到金属伪影的出现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准备到省里医院再次确认金属伪影的存在。2012年4月16日,王秀英女士来到哈医大二院门诊进行MRI检查,结果显示:回报胸椎9—10椎体水平椎管后方金属伪影。

  在确定了伪影真实存在的情况下,王女士来到当年为其手术治疗的绥化市人民医院,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及现状如实和院领导做了说明和沟通,但无明确答复。王女士讲:“我们见领导好难的,总是白跑,在医院也说不在,我这么大把年纪了,也跑不起了”。考虑到多次交涉无果的王女士决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准备用事实说话。

  绥化市医学会鉴定: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2012年9月13日,绥化市医学会就此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为委托事项,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绥化市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

  有了绥化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本以为可以讨个说法的王女士再次碰壁,医院表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要求到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王女士讲:“我并没有什么非分的要求,只是希望医院能够处理好我的病处,少受些痛苦。我一个年近60岁的人了,怎么拿到了有理有据的证明还不能够说明问题呢,到哪我都不怕,那个金属东西就在我身体里,还能弄没不成”。

  黑龙江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2012年11月29日,绥化市卫生局作为委托单位,委托黑龙江省医学会就此病例再次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

  鉴定结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省、市两级鉴定结果怎样权衡

  省、市两级鉴定部门出具了两份结果完全相反的鉴定意见,着实的难住了王女士,当王女士再次找到绥化县人民医院时,其领导表示省级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王女士的病痛却与日俱增,加之奔波于省、市各相关部门之间都没有明确答复,令王女士身心疲惫。

  省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办公室:省、市两份鉴定看医院认可哪个就是哪个。

  2013年4月7日,记者随患者家属来到黑龙江省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办公室,就此病例咨询了办公室金主任、邢主任。

  金主任表示: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对于省一级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在绥化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卫生局呈报省医学会受理。对于你们所说的我不是专家,也解答不了,当时专家鉴定组成员都是从各医疗部门抽调的,你们回去走程序吧,到时会有专家解答,如果不服省医学会的鉴定你可以到中华医学会再次鉴定”。

  对于家属提出两份鉴定该以哪个为准的问题时,金主任表示:“这个与法院判案子一样,医院采信哪个就是哪个,你们自己与医院沟通”。

  二、相关法规解答

  就患者提出的两份鉴定该以哪个为准和对于省级鉴定结果不认同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41条规定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处理依据的规定,处理事故部门没有选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46条“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不能由个人到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

  三、专家点评:鉴定分析意见

  对于黑龙江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解答如下:

  【鉴定书分析意见一】

  患者2012年四张核磁共振片表明在胸9—10椎体水平后方可见伪影,该伪影产生原因较多见于金属,但CT片在相应位置未见明确金属异物影,只见一高密度影,其密度与骨质类似。

  专家意见:该分析意见明确表示了患者硬膜外麻醉位置存有金属伪影、高密度影,即客观存在。

  【鉴定书分析意见二】

  胸9—10水平为硬膜外麻醉穿刺位置,但不能确定影像上的异常与麻醉操作有关。(该患者在麻醉穿刺时及围术期无任何与麻醉相关并发症相关的症状和体征)。

  专家意见:

  1、分析意见中:“不能确定影像上异常与麻醉操作有关”;那么穿刺位置的阴影与什么有关没有确定。

  2、分析意见中:“不能确定”。

  具有或然性,或者有关或者无关,只是缺乏证据没能确定或没有能力认定。

  3、分析意见中:“(该患者在麻醉穿刺时及围术期无任何与麻醉相关并发症相关的症状和体征)”。

  四、硬膜外阻滞对机体的影响表现为

  (1)是对呼吸功能的影响,其影响腹式呼吸;

  (2)是对循环功能的影响,其会造成血压下降,心动过缓;

  (3)是对交感神经的影响,其交感神经被阻,迷走神经亢进,恶心呕吐;这些表象与9—10胸椎金属伪影对肌体所造成的后果无任何关联,不能够说明患者9—10胸椎的异物与麻醉操作无关。

  五、律师意见:(以下是患方律师提出的几点意见)

  【鉴定书分析意见三】

  现场体检认为:目前患者症状和体征与影像结论无因果关系。

  1、分析意见中:“体检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排除不了金属影响的客观存在。

  2、影像结论异物位置与手术麻醉同一位置。

  3、作为专家体检,应做出影像结论,即硬膜外麻醉穿刺位置金属伪影形成的原因,对金属伪影,高密度影客观存在的事实持否定态度其本身就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鉴定书分析意见四】

  该患者不能提供2002年—2012年之间相关的任何临床和影像资料,因此无法判定2012年影像上的异常与2002年手术麻醉存在因果关系。

  1、该意见违法,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王秀英9—10胸椎存有的异物与在同一位置上的麻醉穿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由绥化市人民医院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该由患者举证。

  2.、“无法判定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该鉴定结论没有判定绥化市人民医院对王秀英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因果关系或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条例第二条是医疗事故的概念,第三十三条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情形,这些法律规定是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的适用。而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析意见存在或然性,在有无因果关系没有判定的情况下,即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显然是错误的。该鉴定分析意见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该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赔偿责任】

  绥化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对王秀英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由于王秀英在绥化市人民医院做“胆囊切除术”,由于9—10胸椎麻醉位置现有金属伪,造成王秀英多年胸椎疼痛、腿麻木,有时走路无意识倒下,不能操持家务,经10年的治疗不见好转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的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意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于民法通则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绥化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对王秀英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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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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