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能否终结“被精神病”
导读:
核心内容:5月1日起,《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虽然我国在精神病认定、收治制度方面存在巨大缺陷,但《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是否能够终结“被精神病”案例还有待考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束了27年立法长跑,《精神卫生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翻看各大媒体的报道,“终结被精神病”充斥眼球;中国法院网也以此为题,转发报道以示庆贺。但现有《精神卫生法》真能终结“被精神病”吗?
过去多年里,我国在精神病认定、收治制度方面存在巨大缺陷,认定、收治局面十分混乱。从武钢工人徐武,到竹溪县干部郭元荣,再到十堰人彭宝泉,“被精神病”案例持续不断。他们大多因为给上级“找麻烦”,或在家庭纠纷中被抛弃,进而被手握公权力的利益相关方送进精神病院。
用法律保障权利,避免悲剧再发生,《精神卫生法》迈出了关键一步。其一,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其二,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其三,“患者”受到侵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防止“被精神病”做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
不过以此推定“被精神病”的终结未免过于乐观了。在审慎欢迎的热闹过后,相关部门该从过度解读中抽离出来,深入调研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被精神病”谁来认定?这部涉及人身自由、自决权限制的法律,本该以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立法目标,但遗憾的是,立法并未解决司法有效介入的制度安排。由精神科医学界推动的《精神卫生法》,远未摆脱生物医学模式与部门利益主宰。成年公民的行为能力、住院及出院等重大法律权利,标准的解读与裁决权,甚至可由商业化经营的医院掌握。
“患者”能否查阅复制病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对治疗产生不利影响”含义极为宽泛,“患者”本人此项权利很容易被剥夺。患者不能查阅和复制病历,就无法质疑医疗机构的收治决定,也无法通过诉讼保护权益。
如果监护人是利益相关方怎么办?按照《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审查机制。如果监护人得不到“患者”信任,甚至侵害“患者”权益,医疗机构不会排除这样的监护人,仍由他们代表“患者”做出医疗决策,“患者”也没机会申请变更或撤销监护人。
诉讼权利如何操作?新法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该规定过于概括,而缺乏可操作性。毕竟,根据现有法律体系,“被精神病者”也可能被认定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如果监护人被蒙蔽或不愿出头,“被精神病者”的诉讼权就化为了泡影。
权利停留在立法词语上意义不大,重要的是带着一颗真诚的心,脚踏实地去调研,在日常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终结“被精神病”,愿望是美好的,但不能盲目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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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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