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龄童打呼噜被治成脑损伤
导读:
□记者郭长秀通讯员连斌
讯孟州市一名两岁小男孩因睡觉打呼噜,在孟州康复医院做手术时当场引起窒息,往焦作转院,焦作市人民医院的急救车上的氧气半路上就用完了,最终导致孩子严重脑损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昨天记者获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孟州康复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其各项费用65万余元;焦作市人民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6万余元。
2004年5月6日,两岁的洋洋因为睡觉呼噜声大,由父母陪同前往孟州康复医院就诊。诊断为慢性扁桃体炎,需手术治疗。当天下午,院方对洋洋进行了“扁桃体剥离术,腺样体切除”。手术中,洋洋出现喉部痉挛、呼吸不畅,引起窒息。孟州康复医院立即进行抢救,并联系焦作市人民医院准备转院治疗。焦作市人民医院的急救车载着小洋洋行至博爱境内时,车上所带氧气用完,随行的孟州康复医院医生只好采取口对气管插管进行人工呼吸直至焦作市人民医院,其间历时40分钟。随后虽经多方治疗,还是造成小洋洋严重脑损伤,医学鉴定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为了维护权益,2004年9月8日,小洋洋提起诉讼,要求孟州康复医院赔偿,自此拉开了长达6年的诉讼之路。2005年9月9日,洋洋又申请追加焦作市人民医院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06年1月份,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州康复医院还应再赔偿原告34.6万余元,其间孟州康复医院已支付17万相关医疗费用;焦作市人民医院应赔偿各项费用5.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三方均提起上诉。
今年4月7日,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孟州康复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负80%至90%的责任;焦作市人民医院在接诊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10%至20%的责任。洋洋需要二人护理。据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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