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一周:要求患者说清病史合理吗?
导读:
22日,重庆一位男子从医院被送到殡仪馆时被发现仍然有呼吸;23日,北京一名两个月大的婴儿服用接种糖丸身亡……本周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又在继续发生着,这种医疗损害的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早已是备受关注却无法很好解决的问题。23日,与每个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公众极为关注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专章规定。这一可能成为解决医疗纠纷法律依据的最新规定,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而如何确定医患双方的告知义务,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怎么能要求患者特别是文化水平低的患者都能明确说明自己的病情、病史呢?审定草案的委员就提出了这个疑问。【人大聚焦医疗损害责任 在医患权益保护中寻平衡】
点评:此项规定确实还有待推敲。且不说患者的文化水平如何,医学是非常专业的领域,没有进行过医学专业学习或者研究的人确实很难准确的了解和描述自己的病情。即使现在有很多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媒介,但那毕竟只是较浅层面的知识,并且并不能保证每一位病人都对这些知识进行了了解。所以笔者认为医患双方的告知义务,主要应该还是由掌握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承担。
医患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经常导致医患纠纷的出现。枯燥的统计数字形象地表明了医患对立的严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08年已经上升到200件。而且绝大多数医疗纠纷都不去追究事故原因,而是集中在赔偿金额上。为了得到“满意”的赔偿,近年组织暴力索赔并从中牟取暴利的“医闹”现象日益增多。如何来啃这块医患纠纷的“硬骨头”也是本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委员们关注的问题。【医疗纠纷“困局”能否从此破解】
点评:如果能将医院救死扶伤的工作彻底与经济利益剥离,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评定,对减少责任在医院方的医疗纠纷应该会有效果。但是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医闹”现象,对那些以替人找医院麻烦为牟利手段的个人和团伙进行严厉打击,不让“医闹”现象愈演愈烈。
不仅仅医疗事故对人们的生命造成了威胁,今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和“山寨药”层出不穷的现象,提醒着人们问题食品和药品同样危害巨大。而侵权责任法草案也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鹿问题奶粉在事发后,仍未停止生产。草案强化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侵权责任力度,规定对此情形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明知故犯生产销售有害产品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要合理用药。用药要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10日说,用药
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被医院误诊,且医院存在过错,患者是可以选择用法律维权的,那么,医院误诊的处理方
在行医过程中,医生总希望能有一种安全有效和方便的治疗手段,使患者能药到病除,这也是众多患者和家属的想法。但是从科学的角度来讲,至今尚无法做到这一点,更谈不上未用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