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打针打出“蛙脚病”?
导读:
新报讯 记者 李国惠 实习生 孙桂馨 通讯员徐德利 一市民小时候下蹲后就不能顺利站起,且走路比较费劲,被确诊为臀肌挛缩症后,他认为是30年前打针所致。为此将当初看病的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36万余元,但是由于已经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限,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市民孙先生(化名)说,1978年,刚刚出生几个月的他因为高烧不退,在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了半个月左右。住院期间,医院多次注射青霉素、氯霉素等药物,并使用苯甲醇为溶酶,造成他臀部肌肉出现硬块儿不能注射。当时母亲在无奈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后经中医治疗痊愈。
孙先生表示,在他15岁的时候,母亲发现他的大腿较细,且下蹲后不能顺利站起,走路也比较费劲,于是到另外一家医院进行检查,但是并没有检查出问题。1998年年底,他再次进行手术治疗,但是术后病情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2007年7月,孙先生通过互联网得知此病是臀肌挛缩症,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蛙脚病”,并得知外地某医院可以治疗此病,于是又辗转到达该院进行检查,被确诊为臀肌挛缩症,后进行了手术治疗,也因此得知该病是因为注射青霉素时采用苯甲醇为溶酶所引起的。2007年,孙先生认为是29年前为他看病的医院打针所致,所以起诉索赔手术费、交通费1万余元,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医疗侵权造成的损失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对于孙先生的说法,医院持有异议。对方认为,关于注射时使用苯甲醇为溶酶的问题,因为孙先生的病历中没有护理记录和用药清单,所以无法证实。而且当时的病历保存也没有规定要保存护理记录及用药清单。
另外,医院认为诉讼时效在我国最长保护20年,一些客观证据都在20年后就销毁了,现在要求医院提供是否用过苯甲醇为溶酶的证据不公平。况且也不排除孙先生在其他医院也进行过青霉素、氯霉素药物注射。
在审理过程中,孙先生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但是后来因为原、被告双方都不能提供孙先生当时注射溶酶为苯甲醇的证据,所以鉴定程序被终止。
据了解,2005年6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通知确认,以苯甲醇为溶酶对儿童进行反复肌肉注射可引起臀肌挛缩,并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依此法院认定苯甲醇为溶酶对儿童进行反复肌肉注射与臀肌挛缩症存在因果关系。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于1978年在医院住院治疗,如果他的权利受损,也已经近30年,远远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本案不存在有关时效延长的情况,且又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据此,一审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臀肌挛缩的临床表现:步态异常,走路或跑步时呈外“八”字(足外旋),跑跳不灵活。站立时,双下肢不能完全靠拢,轻度外旋。下蹲时双膝不能并拢,有如“蛙式”。坐位时,双膝分开,不能并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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