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血液透析感染丙肝 揪出违规医院
导读:
由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而住院治疗的胡宏波,先后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和河南三门峡市某医院做了30次血液透析后,却又感染上了丙型肝炎。为此,胡宏波把两家医院告上法庭,河南三门峡市某医院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无过错,而被判处赔偿胡宏波21443.98元。
2003年2月9日,胡宏波因病到三门峡市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胡遂在该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前检查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呈阴性;2月13日,胡宏波从三门峡市某医院出院后转往北大医院进行治疗,2月14日检查化验胡宏波的丙型肝炎病毒也是呈阴性,而后胡宏波在北大医院住院期间,共做了8次血液透析。3月6日,胡宏波从北大医院出院,并于3月10日至5月17日再次到三门峡市某医院门诊治疗,在此期间共做血液透析22次。5月18日,胡宏波去郑州市中心医院做肾移植手术时,经检查却发现丙型肝炎病毒呈阳性。
据此,胡宏波认为北大医院和三门峡市某医院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给其做血液透析过程中,感染丙型肝炎病毒,遂把二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二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9723.98元。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宏波因患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病,在被告北大医院住院治疗时,经检查丙型肝炎病毒呈阴性,而北大医院给胡宏波做透析所用的透析器、穿刺针等器械均是该院中标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制品。同时,北大医院递交证据证实:在给胡宏波做的8次透析中使用的这些器械均是一次性使用,并在血液透析记录单上明确记录,针对使用过的透吸器、管路也作了回收记录。
因此,法院认定:北大医院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治疗,不存在违规之处,其医疗行为和胡宏波患丙肝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而胡宏波从北大医院出院后,再次到三门峡市某医院门诊治疗时,没有做丙型肝炎病毒化验报告,做透析使用的透析器械系专人专用经消毒重复使用。对于胡宏波患的丙型肝炎,虽然三门峡市某医院认为不排除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但其没有递交证据证实该主张;另外,在三门峡市某医院做透析过程中,没有做丙型肝炎化验检查,所使用的透析器又是经消毒后本人重复使用的,而三门峡市某医院却不能提供胡宏波22次做透析的详细登记及消毒的详细过程。这样,三门峡市某医院没有证据证实其做透析过程中没有过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看,患“丙肝”的主要途径是血液传播,而做透析存在血液被感染的极大可能性。由于,三门峡市某医院存在没有严格对透析器进行消毒,而致使胡宏波在透析过程中通过血液感染丙型肝炎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为:三门峡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和胡宏波患丙型肝炎有直接因果关系,三门峡市某医院应对胡宏波患丙肝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法院认为:胡宏波所提出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因为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实际损失情况,因此不予认定。但对于胡宏波提出的其他赔偿事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予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三门峡市某医院赔偿胡宏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443.98元。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息诉服判。一审判决生效后,医院也及时予以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人都有生病的时候,这时候是需要上医院看病的,医疗机构是需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治病救人的,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生误诊致死责任是什么
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被医院误诊,且医院存在过错,患者是可以选择用法律维权的,那么,医院误诊的处理方
□北方周末报首席记者王林喜文发自内蒙古巴彦淖尔5月24日上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以下简称前旗)博爱医院门口,李梁、杨继东、康二兵等尿毒症患者在亲人的陪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