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灌肠致肠穿孔构成医疗事故
导读:
小贝(化名)出生时患“小肠低位性肠梗阻”,就诊上海某医院。在本起医疗事故中,小贝造成损害,势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其金额结合伤害程度、医方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为2万元。
小贝(化名)出生时患“小肠低位性肠梗阻”,就诊上海某医院。但医院在行钡剂灌肠前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钡灌肠后的清洁灌肠过程中又发生肠穿孔,造成小贝双眼完全失明、智力低下和脑瘫等后果。为此,今年已经3岁的小贝在母亲的代理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日前,闵行区法院在确认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儿科医院赔偿各类损失14.4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一审判决。
小贝的母亲称,2006年11月28日小贝出生。由于至次日上午10时仍未排胎粪,且出现呕吐,遂进入该医院治疗。12月2日,进行钡剂灌肠。12月3日,又进行钡剂灌肠,后发现小贝肠穿孔,当天进行手术。在之后一段时间里,医院多次发病危通知。后来,医院通知家长,称小贝脑瘫、双目失明等。因医院承认医疗有过错,故自2006年12月下旬起不收医疗费用。此后,小贝长期在该医院治疗,接受建议进行针灸和康复治疗,然均无疗效。现认为医疗事故致小贝脑瘫和双目失明,造成小贝和其家庭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成,故要求医院按全部损失的50%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医学会鉴定分析认为,小贝因“小肠低位性肠梗阻”就诊于该医院,医方为明确诊断,有行钡剂灌肠的指征,经钡剂灌肠证实小贝为“先天性巨结肠、结肠炎”。医方在行钡剂灌肠前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钡灌肠后的清洁灌肠过程中发生肠穿孔为客观事实,无客观依据证明该后果与医方的行为无关,故医方负有一定的责任。灌肠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小贝存在结肠炎,在此病理基础上肠穿孔的风险性进一步增大。小贝目前双眼完全失明、智力低下、脑瘫与肠穿孔后引起全身感染所致败血症、化脓性脑膜炎等有关,但医方在小贝发生肠穿孔后所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医疗规范的要求。鉴定结论为,根据有关规定,本病例构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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