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胎儿死亡赔偿
导读:
医疗事故胎儿死亡赔偿
5月19日,被告浙江省余姚市某人民医院因未积极履行护理及救治的义务,在原告胎儿死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6059.65元。
李某已生育一女,根据国家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她可再生育一胎。李某怀孕期间,经检查均显示胎儿正常存活。2004年2月5日上午11时,李某自觉腹痛并有少量羊水流出,于同月6日零时半到被告产科寻求急救。被告方在凌晨2时对李某进行了检查,检查显示胎儿正常存活,处理意见为择期剖腹产,要求注意胎心、胎动变化。此后,被告未随时对李某进行观察。6日7时50分,经李某要求,再检查时发现胎儿胎心消失,胎儿已经死亡。事后,被告方对李某作了引产手术。因对责任及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于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胎儿的死亡并非医院直接侵权造成,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收治已是高龄产妇的原告入院后,从第一次检查到发现胎儿死亡的五个多小时的时间内,被告方未积极履行护理及救治的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客观上精神受损,被告应当按过错程度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证的人从事医疗活动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护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近日江西一婴儿灌肠就诊过程中死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构成医疗事故死亡,需要根据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在当今社会,医疗事故是非常常见的,导致医疗事故是可能触犯刑罚的,那医疗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