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炎手术之后纱条留患者鼻内患者起诉医院获赔5000余元
导读:
日前,六安市某医院负责人在收到该市裕安区法院要求该院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186.75元的判决书时,发出一声无奈的叹息。
梁某因双侧鼻塞、头晕、头痛至六安市某医院治疗。在治疗时,医院在梁某的鼻腔内遗留有纱条等异物未取出。梁某在出院后原有的症状一直未能缓解,且感觉鼻腔内有异物及臭味,梁某到被告医院复查及治疗也无进展。于是先后二次到安医大一附院检查治疗,后又到六安另外一家医院治疗7天,从鼻道内取出约15cm的长纱条、部分棉片及缝合黑线一根。双方一直协商未果,于是梁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在手术治疗原告的双侧鼻炎过程中,在原告的鼻腔内遗留纱条等异物,同时在出院时未尽明确告知义务,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玲、方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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