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诉讼 > 医疗事故诉讼案例 > 医院误切患者器官当被告患者一审胜诉获赔十万

医院误切患者器官当被告患者一审胜诉获赔十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04:10:56 人浏览

导读:

[提要]明明自己去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没想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误将自己的输尿管切伤……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李世武)明明自己去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没想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误将自己的输尿管切伤……据了解,家住济南章丘的周女士2009


[提要] 明明自己去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没想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误将自己的输尿管切伤……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李世武)明明自己去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没想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误将自己的输尿管切伤……

  据了解,家住济南章丘的周女士2009年初到章丘市某医院做子宫切除术,然而,在手术之后,周女士却发现,自己在术后发生了严重的泌尿系统感染,并且排便困难。于是,周女士不得不在医院接受了二次手术,这次手术的诊断让她颇为吃惊——原来医院在上次手术过程中因为操作不慎,将自己的右侧尿管切伤。质疑医院医疗不当给自己造成损伤,在多次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前不久周女士最终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

  日前,此案经章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女士在被告医院处因子宫肌瘤切除术伤及右侧输尿管事实清楚。对于被告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审理中经释明,双方均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无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主张按照医疗事故标准予以赔偿,依据不足,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医院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原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应认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原告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中被告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一审,周女士最终一审胜诉获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十余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