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子宫遭切孕妇怒告医院
导读:
新余讯 刘宇星、魏敏杰、记者刘健报道:孕妇到医院分娩被注射催产素,无法顺产需剖宫产手术并切掉子宫,一怒之下便将医院但告上法庭。1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这名将医院告上法院的孕妇为王某。2009年6月26日,王某去新余市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医院为王某注射了催产术,但未作催产素静滴记录。由于胎儿属足月大胎儿,医院在征得王某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为王某行剖宫产手术。但不幸的是,术后,王某出现病危,医院为王某做子宫全切手术,并为此下了病危通知书。两天后,原告的生命体征平稳,医院建议其转至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之后,失去子宫且险些丧失生命的王某以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该事故被新余市医学会鉴定为:“行子宫切除手术与医方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王某不服,经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重新鉴定为:“被告对于原告的诊疗无明显过错,但存在使用了催产素静滴(且无催产素静滴记录)的过错;原告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伤残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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