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诉讼 > 医疗事故诉讼知识 >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申请材料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申请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0 13:57:58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与院方进行协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申请材料有哪些呢?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与院方进行协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申请材料有哪些呢?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申请材料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

  (3)具体请求。申请人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请求等。

  (4)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3、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的特点

  1、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依据。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行为不服而进行行政诉讼。

  三、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相关司法解释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协议,解决其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一种诉讼外活动。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我们可以了解到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以上就是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