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打官司难”系列报道之二:谁把他们拒之法庭门外
导读: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法律途径。对该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只要判决公正,即使败诉,也使当事人知道败诉原因之所在,从而服判息讼。这样有利于切实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反之,堵塞这一渠道,该立案的不立案,势必把群众的矛盾推向社会,推向政府,影响社会稳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法院存在的立案难问题仍然在困扰着一些百姓的诉讼之路。
20年无果的纠纷
法院不予立案,同时遭遇政府各部门推委搪塞,朔州市平鲁区一起合同纠纷20年没有得到解决。1984年,陈勇所在的井坪梁林场和他签定了以大承包为主的内包外联责任制合同,约定陈勇承包150余亩育苗任务。第二年林场单方撕毁合同,陈勇赔进去育苗投资款及工人工资等2万余元。1993年,陈勇起诉至平鲁区法院,法院认为合同无效,驳回其诉讼请求。陈勇上诉至朔州中院,中院认为陈勇在履行合同期间按月从林场领取工资,“合同”未确立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而属于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属于岗位责任制,不属于生产流通领域里的经济合同,不符合受案范围,驳回陈勇的起诉。
诉讼之门被堵,陈勇只有奔波于政府各大部门讨说法,20年的艰难申诉化作一声叹息:“都说打官司难,我却连法院的门都进不去,我的诉讼之路也几乎是最后一道依法解决的通道被堵死了,让我到哪里寻求救助呢?”
山大法学院民法学毛教授说:“不解决‘立案难’问题,老百姓求诉无门,没有最基本的诉权,就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
当真门难进吗
据了解,为解决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最高院采取过多种措施,在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制度上均有不少措施。但是,目前仍有部分案件频频遭遇立案难问题。
阳城县某妇女在县妇幼保健院生孩子,医院采用“米索”催产,导致新生儿死亡,产妇大出血致子宫切除,后该产妇起诉医生严重失职涉嫌医疗事故罪,然而4年来法院始终不予立案。据记者了解,由于法规不健全,特别是由于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不规范,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处理存在许多难点和争议,比如,医学会的鉴定是否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医学会的鉴定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哪个效力更高等。这些争议的存在,也是导致医疗事故立案难的很大一个原因。
近年来突显的拆迁纠纷也普遍遭遇立案难的瓶颈,致使大量被拆迁人采取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的方式到处告状。我省也发生过数起被拆迁户集体起诉的行政诉讼,但最终没有被法院受理。太原市中院的一位法官解释说,并不是法院无故将百姓拒之门外,而是拆迁纠纷较为频繁和复杂,如果统统纳入诉讼中,会给法院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繁重负担,也正因如此,最高院曾专门出台司法解释,拆迁纠纷一般先由政府行政裁决。类似的还有土地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建议群众先进行土地确权,再做其他诉讼。
阳泉中院一位立案庭法官说:“很多时候,立案难跟法院的工作作风毫无关系,几乎有七成的情况属于百姓不知道哪些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其余的大部分是因为相关司法解释或国家政策制约着某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并非有意剥夺百姓诉权,而是让百姓通过其他渠道例如政府裁决等方式解决纠纷,否则法院将不堪重负。”
难立案法院也有苦衷
去年11月底,刘先生在太原某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知这段时间案子太多,让他最好等明年再立案,否则即使立了案,也不可能立即审理。法院领导对此的解释是:法院内部考核指标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结案率,为保证结案率,每年11月5日到12月5日,法院会说服当事人推迟一个月立案。“如果这段时间收案,法院很可能在12月5日前无法审结,就会影响结案率,这已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结案率是上级法院考核基层法院的重要指标,和法院打分、排名密切相关。法院立案本应只看立案条件,只要有明确被告、诉讼请求、符合管辖条件,法院都应当立案。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在7日内必须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在15天内必须立案。不管当事人有无理由,法院在期限之内必须要答复当事人。为了结案率而不立案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然而法官们也很无奈,都是结案率惹的麻烦,什么时候不考核结案率了,年底立案也就顺畅了。
还有就是公益诉讼普遍立案难,法院受到的压力来自于方方面面,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都会施加压力,特别是环境诉讼和小股民诉讼,压力最大,夹杂着复杂的利益纠葛,“立案难”也就在所难免。“这种案子标的不大,但法律关系往往很复杂,审理一个这种案子,工作量抵得上审理普通常见案子两三个。”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另一法官直言不讳:“这种案子大家眼睛都盯着,一点错不得,审理压力比较大。而且,方方面面打招呼的人也多,容易得罪人。”
打开诉讼之门
省人大法工委的一位同志指出,“有案不立”、“有案难立”的现象与法院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相矛盾,该问题在百姓中反映较多。有群众建议,法院领导应注重严格依照程序办案,有案就立,解决“立案难”问题,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省高院立案庭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说:“切实保障群众的诉权是法院应做的重要工作之一,该立案处理的不立案,不仅会挫伤司法机关的权威,还会导致许多上访事件的大量发生,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打开诉讼之门’,保障百姓诉权的顺利实现,避免群众投诉无门的尴尬。”
同时该法官还指出:“我们也应当多提倡百姓通过仲裁、人民调解等新型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近年来,法院案满为患,导致积案重重。和法院比起来,仲裁受理案件的数量微不足道,但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减轻法院压力,还易于通过低成本化解矛盾,促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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