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发生的医疗事故能否再起诉
导读:
十年前发生的医疗事故能否再起诉
案情介绍:据王女士介绍,丈夫窦先生生前身上常年长疮,久治不愈。1999年8月30日,窦先生到省城一家大医院治疗。医生给窦先生做过输液过敏测试,确认其符合条件后,对窦先生进行输液治疗。可是,到当天18时左右,窦先生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最终抢救无效去世。王女士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医院采取回避态度”。为此,王女士去有关部门对丈夫的死因做过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是药物性过敏(青霉素),有关证明材料都很齐全。 ”最终,1999年9月29日,医院方面和王女士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医院赔偿王女士2.4万元。
现在,王女士觉得当年自己在医疗事故方面缺少应对经验,不懂得如何处理,才会“草率”地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现在想起来总觉得当时的处理结果不妥”。为此,王女士想通过诉讼方式重新解决问题。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实效,按侵权是1年,按合同是2年。所谓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就失去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等正当事由的,将会依法驳回起诉。本案中王女士早在1999年就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且之后没向院方主张权利,无论按侵权之诉还是按合同之诉均已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协议存在显示公平的因素也已失去胜诉权,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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