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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被判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5:56: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下面由法律快车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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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头晕、呕吐的吴女士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医后,次日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19万余元。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朝阳医院终审被认定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赔偿死者家属9.8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6年10月16日11时21分,43岁的吴女士因“头晕、呕吐3小时”至朝阳医院急诊科就医。次日上午6时50分,她被医院宣布死亡。

  吴女士的家属于2008年5月起诉称,吴女士就医当天被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吴女士死后,他们多次找到医院,要求其对吴女士的死亡有一个合理解释,并依法予以赔偿,但医院仅答应给予部分赔偿。他们起诉要求判令医院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9万余元。

  朝阳医院辩称,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院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吴女士为猝死。由于家属拒绝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医院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对于吴女士家属合理部分的赔偿,同意由法庭根据证据核算确定。

  一审中,经两次鉴定,结论都称不构成医疗事故。吴女士家属又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2011年12月12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医方对患者病情医疗动态观察、医疗介入不足。吴女士就医临床症状提示脑血管疾病,医方应考虑进一步检查,专科会诊明确诊断,并予及时治疗。针对此类危重病人,医方急诊流程、急诊管理有待完善。结论为:朝阳医院在对吴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鉴于吴女士为急诊就医、其自身基础疾病为急性脑血管疾病,该疾病具有发病急、发展快、死亡率高的特点;医方建议留观,但家属未办理留观手续,对被鉴定人预后亦有一定影响。医方过错参与度系数为1-10%。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可以确定朝阳医院在对吴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吴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朝阳医院承担责任的10%,判决赔偿死者家属9.8万余元。吴女士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第十六条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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