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之缺陷
导读:
[提要]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目前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争议声是越来越大。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的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目前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争议声是越来越大。为了有效地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笔者认为,关键是构建科学、合理、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目前,司法鉴定已经大量介入医疗损害的责任鉴定。而法医与临床医生差异很大,法医不是临床医学专家,处理的对象主要是尸体,具有一定的司法教育背景,但对临床专业水准的评判存在缺陷,并且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水平不平衡。多数经历过司法鉴定的人员,包括承办法官和医患双方,常说这是外行鉴定内行,对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各种异议。由于多数法医没有临床经验,以及相应的专科医学知识,导致其不能用统一标准来鉴定,这样就会出现每人一个标准,公正性就很难体现了。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工作,因此,单纯以法医意见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依据存在很多问题。
实践中,司法鉴定费用高(一次司法鉴定费用比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还高很多),患者主张司法鉴定则鉴定费用由患者承担,由此出现一种现象:如果司法鉴定人认为医院没有责任,鉴定机构就觉得没有办法向患者交代,于是,导致实际上医院并没有责任而鉴定结论却有责任。
从法律层面上讲,目前世界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专业技术的判断方面,都采用同行鉴定的原则(也就是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应是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的生命力之所在。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的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回避鉴定人的专业性,科学性将无法保障,没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徒有公正性又有何用?而公正性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的。当然,目前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如更名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建立专家鉴定人签名、鉴定人出庭、区域之间的鉴定专家互相鉴定、司法鉴定人参与等制度),以便充分体现其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也必将更有利于平衡医患冲突和矛盾,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丹子军 沈 霞 作者单位:解放军第三○九医院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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