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司法尺度的破坏
导读: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司法的破坏
对司法尺度的破坏
包括司法救济标准的尺度、适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举证责任归责及完成情况衡量的尺度等,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对它们都产生了破坏。
其中,对司法救济标准尺度和法律适用尺度的破坏,体现为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还是选择《民法通则》的标准,实际上由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的秘密多数意志决定。这个秘密意志选择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司法就只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来救济受害者。反之,这个秘密意志选择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官只能选择另一套赔偿标准。
对举证责任归责及完成情况衡量尺度的破坏,体现为对弱势受害人的举证使用严格的证据审查制度,对医方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使用不必审查“照单全收”的制度。
对司法统一尺度的破坏,是对司法核心价值的破坏。
摘自《新医改实施 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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