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赔偿 > 医疗事故赔偿知识 > 儿童医疗事故死亡赔偿

儿童医疗事故死亡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16:30:42 人浏览

导读:

4月2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卫生所错用注射药物,导致一名儿童死亡的案件,判决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民委员会、医生陈某赔偿原告王汉(化名)、崔尼(化名)夫妇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4.53万余元。案情回放2005年

  4月2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卫生所错用注射药物,导致一名儿童死亡的案件,判决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民委员会、医生陈某赔偿原告王汉(化名)、崔尼(化名)夫妇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4.53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14日,原告王汉夫妇因孩子发烧,在其同事的陪同下,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委开办的卫生所治疗。该所医生陈某在未问清孩子有无过敏史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头孢曲松纳药注射,致使孩子出现发抖、烦躁不安等症状。医院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赶到时,孩子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孩子系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而亡。

  诉讼中,被告方要求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郑州市医学会于2006年7月4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为:医方所应用药物属于超范围用药,违反了该类药物的用药原则。患者出现药物反应后,医方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但未采取必要的抗过敏措施,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之死亡与医生陈某的医疗行为有关,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原告请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及死亡赔偿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民委员会、医生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45301.58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