睾丸切除医疗事故赔偿
导读:
睾丸切除医疗事故赔偿
案情介绍:15岁的少年陈斌(化名)因医院误诊,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被迫切除了左睾丸,他在父母的帮助下,将当地二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甲、乙二家医院赔偿陈斌经济损失8.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律师费2500元。
医院误诊 少年被迫切除睾丸
2005年12月29日,陈斌因左侧睾丸肿痛半天而至甲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左侧睾丸炎,医嘱给予输液治疗即可。次日,为了方便,陈斌在乙医院输液治疗,但输了几天,病情没有好转。翌年1月6日陈斌住院治疗,乙医院仍作出睾丸炎诊断,但住院8天疼痛丝毫不减,反而日渐加重,陈斌父母发觉不妙,当即决定带陈斌到市区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左侧睾丸附睾坏死,建议“立刻手术切除”。这一诊断结果对陈斌一家无疑晴天劈雷。同月16日,陈斌因“左侧睾丸扭转” 被迫在市区医院行睾丸切除术。2006年3月,陈斌将当地二家医院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甲医院对患者的睾丸扭转认识不足,未按医疗常规诊治,延误了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对患者睾丸坏死有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乙医院对患者的睾丸扭转诊断有误诊,存有一定的过错,但与患者睾丸坏死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庭上争辩 损害后果谁该担责
在法庭上,陈斌诉称,由于当地医院的误诊使自己付出如此沉痛的代价,无奈之下而做了睾丸切除手术。由此一家人被无穷的忧虑、痛苦笼罩着,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故起诉要求医院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甲医院辩称,既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定其构成医疗事故,其同意按70%的比例赔偿陈斌的合理损失。乙医院辩称,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所存在的过错与陈斌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二家医院依法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患者的过程中,如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者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甲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乙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考虑该事故对陈斌带来的伤残程度和精神伤害、今后生活的负面影响等,酌定甲医院、乙医院分别赔偿陈斌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和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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