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非法行医赔偿依据
导读:
律师非法行医赔偿依据
案例介绍:患者陈××因恶心、呕吐到王××开设的私人诊所治疗,王××为其注射了妥布霉素等药物,注射后患者即出现四肢麻木等症状,回家后不能行走,遂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四肢肌无力,患者为求进一步治疗,一年内先后在本市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但是效果不佳,后又到济南、北京等省内外医院治疗,至今不能痊愈。在与王××协商赔偿过程中,王××拒不承认其治疗存在过错,患者无奈委托张勇律师代理诉讼,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王××依法赔偿。诉讼中王××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张勇律师向法院阐明因该诊所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属于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范围,同时提交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材料,法院驳回了王××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后经湖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王××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出现的四肢肌无力症状与王××的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依法判决王××赔偿患者的各项经济损失。
[律师简评]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包括下列2个方面: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医是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打击的重点。对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另外如果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还可依照我国《刑法》第336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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