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失赔偿
导读: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简称《条例》)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上,都是更为严重的。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偏低。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失衡,而且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条例》解决争议。
前些日子,笔者遇到这样一个医疗纠纷案例。一女子行腹腔镜手术,由于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直肠破损,进而粪便由女性阴道排出的恶性事故。现在已经二次手术结肠造瘘以促进远端直肠破损部位的愈合。应当说最后这个损伤是能够治疗好的。但是,至少需要再做两次手术。病人的痛苦可想而知。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基本上可以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其医疗事故等级所对应的残疾等级,则病人将以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得到残疾生活补助费。
而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由于其所对应的残疾等级为5级残疾,病人可以年度收入为标准得到残疾赔偿金。
上述两者差距颇大。
为充分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应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否则,就会产生赔偿范围和标准所谓失衡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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