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件的赔偿问题
导读:
医疗事故案件的赔偿问题
案情介绍:李女士自怀孕起即至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06年8月,邱女士的B超提示胎儿脐带绕颈。同年9月9日凌晨,邱女士自娩一女性死胎,形态正常,脐带绕颈一圈。2006年12月李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李女士认为由于院方严重违反医疗常规,明知有高危因素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胎儿死亡的后果,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本起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书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女士的胎儿死亡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李女士与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本案经医学会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女士的胎儿死亡有因果关系,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死胎,对李女士造成心理上的创伤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其在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时,可以同时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人们所不希望看到的,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很多因素,从医务人员的从业素质到专业技能,再到相关规定的监督和实施,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问题,接下来就
医疗事故近几年来还是出现比较频繁的,但是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很多人还是有疑惑的,经常混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和医疗意外等。那么怎样才是属于医疗事故呢,是要满足一定条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