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私自开针水给患者,发生事故应怎样承担责任
导读:
摘要:农村老汉老丁因腰部疼痛到诊所治疗,医生注射后另开两只针水给老汉回家注射,致左侧臀部发生感染。4月1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在当地受到普遍关注的医疗纠纷案进行终审,判决涉案诊所赔偿老汉住院伙食补助、鉴定、医疗、交通等费共计7800余元,驳回老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农历11月28日,时年47岁的云南省宣威市羊场镇清水村农民老丁,因腰部疼痛到王某的诊所就诊。王医生经诊断为其进行注射,后又给老丁另开出两只同样针剂带回家注射。回家后,老丁自行叫家人注射,由于消毒不严,导致左侧臀部感染蜂窝组织炎。随后,病情不断严重的老丁,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9天。住院治疗左侧臀部感染期间,老丁一并治疗了糖尿病,共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在与该诊所多次协商医疗费无果后,老丁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等费若干。
老丁认为,诊所私自把针水开给患者,未对患者说明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违反了医疗行为管理常规,该诊所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认为,老丁的糖尿病属自身疾病,与蜂窝组织炎的形成无因果关系。
宣威法院一审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扣除老丁治疗糖尿病的部分费用,结合当地实际,判决诊所赔偿老丁各种损失7895.73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诊所以老丁左侧臀部感染与诊所行为无关为由请求驳回老丁的诉讼请求。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因诊所的过错导致老丁医疗等损失,应负相应过错责任。老丁违反了基本医疗常规,是导致左侧臀部感染蜂窝组织炎的直接原因,同样应承担部分责任。由于老丁自身患有糖尿病,使其蜂窝组织炎的治疗形成一个复杂的交叉治疗过程。而要在医学上严格区分两者的费用,即使进行鉴定也难准确区分,且诊所在一审举证期间未申请对老丁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作了酌情认定并无不当。据此,诊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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