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致盲的赔偿标准
导读:
手术致盲的赔偿标准
浙江仙居县一位住院患者没有想到自己遵医嘱服药,却闹了个双目失明。他难捺心中不平,把药品生产企业和这家医院同时告上法庭。日前,当地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现年50岁的应时头系仙居县某小学教师。1999年3月,他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到仙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他遵医嘱服用了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乙胺丁醇药品,从4月13日起双目视力模糊,进而双目失明,被仙居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当年5月18日,应时头将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82440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87744元。
法庭上,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注明了注意事项,因此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仙居县人民医院辩称,医院根据原告的病情让他服用这个药品,且按原告的体重正常合理地使用此药,因此也没有过错,原告双目失明属于医疗意外,医院可不负此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药品生产厂家已按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药瓶上注明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项目,因此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仙居县人民医院在使用对视力有影响的盐酸乙胺丁醇时未告知病人此药品的不良反应及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是用药前未检查视力,用药后未对视力进行监测,这些构成了治疗过失,且与应时头双目失明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仙居县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数目过高,法庭对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仙居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应时头因治疗眼睛化费的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16.7万多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近19.7万多元。此外,7200元诉讼费也由仙居县人民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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