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诊癌症备受折磨20载获赔20万
导读: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患者遭受损害,为了弥补其本人或家属的精神创伤而以金钱方式给予的慰抚性赔偿。其前提是医疗事故致患者或其亲属的精神损害,需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该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初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创平谷法院判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
1990年5月4日,原告初某因排便困难到被告医院外科就诊,经入院检查诊断为直肠肿瘤晚期,医院为其做了肠造瘘手术。手术后,医生告知其回家疗养,最多能活半年,以致其亲属为其准备好后事。出院后至今,原告初某排便困难、饮食节制,为其生活上诸多不便,尤其要经常忍受小腹疼痛的折磨,生活中与杜冷丁为伴。疼痛难忍时就到社区医院输液,每次疼痛时家人总以为其即将离世,但输液后又能缓过来,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了20年。
2011年3月20日,原告初某因腹部造瘘化脓,异常疼痛,到其他医院治疗,经CT检查,被告知并未发现肿瘤。震惊不已的初某及其家人赶赴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检查,结论仍是未发现肿瘤。此时的初某才确信自己所患的直肠肿瘤是医院的误诊,一纸诉状将我区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原告初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外科就诊后,在治疗过程中被告的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采取不当的手术方式,造成原告初某身体损伤的后果,给她带来了极大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不仅降低了她的劳动能力,减少了劳动收入,且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质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初某各项损失共计25.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1)赔偿标准。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2)赔偿期限。根据医方的责任程度、患方精神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的等级等综合考虑。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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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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