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患颈椎病医院按摩致瘫痪法院: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4.7万余元
导读:
[案例]2008年7月27日,王老太因颈部疼痛,到一家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颈椎病、颈部软组织挫伤,予以针灸拔罐3天及口服药处理。
次日上午,王老太针灸后感觉不适,于下午再次到该医院复诊,医师让她在按摩床上进行治疗。按摩后,王老太出现手脚无法控制及大小便失禁等症状。之后,王老太先后至市区多家医院治疗、住院手术及康复治疗,诊断结论为,颈椎外伤伴不全瘫。经医疗纠纷鉴定,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王老太诉称,本次医疗争议经鉴定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即应当在上述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5.7万余元中的40%,即6.2万余元。
医院则辩称,院方愿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老太主张的各类赔偿项目的数额均予以确认,但只愿意按照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说法]法院认为,王老太到医院就诊,医院作为诊疗机构,应当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现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院在对王老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且与王老太目前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确定医院应当对王老太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王老太损失4.7万余元。(富心振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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