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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检查就开刀 无癌病人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02:29:29 人浏览

导读:

4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判决河南省某医院赔偿患者张某经济损失四万元。1996年4月25日,郑州市民张某感觉到自己胃部不适,就在家人的陪伴下,到河南省一家大医院进行了胃镜检查,几天后,诊断结果为“胃底腺癌”。同年5月2日,
4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判决河南省某医院赔偿患者张某经济损失四万元。

  1996年4月25日,郑州市民张某感觉到自己胃部不适,就在家人的陪伴下,到河南省一家大医院进行了胃镜检查,几天后,诊断结果为“胃底腺癌”。同年5月2日,张某在经过充分准备后,决定到河南省某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在未对张某进行确诊检查的情况下,即于七日后对其进行了“胃癌根治术”,手术术式为“贲门侧大部胃切除术”。术后,医院所做的手术切除病理检查报告内容为:贲门胃底粘膜慢性浅表炎,胃底粘膜下可见小片灶性出血,小弯淋巴结显慢性炎。1996年5月29日,张某出院了,病历本出院记录中记载:出院诊断为贲门癌。但该医院却未将手术切除病理检查报告结果告知张某。2001年12月,张某在查阅该医院病历档案时,发现了该病理检查报告,双方就张某所患是否为贲门癌引起争议。张某一纸诉状将河南省某医院依法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4395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手术前未对张某病情进行确诊检查,仅凭另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即进行胃癌根治术,而术后病理检验报告显示未发现癌,医院却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张某,因此,医院存过错,应适当赔偿张某因此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损失,鉴于张某诉讼请求过高,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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