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内子弹存留25年 患者状告医院获赔27万
导读:
刘清祥25年前被子弹射中头部,经市医院抢救后因脑内异物引起继发性癫痫病,25年后,他在省医院经手术取出头内子弹。刘清祥遂以第一家医院存在误诊为由,要求赔偿。日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清祥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慰抚金等共计人民币27.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7月一天傍晚,商丘师范学院的学生刘清祥在打水回宿舍的路上突遭枪击昏迷,老师及同学当即将其送往部队卫生营抢救,次日早转入原商丘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商丘医院按刘清祥脑出血诊治三月余,刘出院。出院后,刘清祥被安排在河南省虞城县杜集镇崔油坊小学任教。一年后,刘清祥因脑内异物引起继发性癫痫病,发病时出现短暂的意识丧失,同时伴随有全身上下肌肉快速抽搐,口吐白沫、翻白眼症状。由于疾病,刘清祥一直未婚,20多年来多方治疗未能治愈。随着病情加重,发病周期的缩短,刘清祥无法工作,只得申请病退。
2004年12月,刘清祥在虞城县杜集镇卫生院进行病退人员常规身体检查,当进行头部CT检查时,发现脑内有金属异物存在,遂于同年12月15日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颞叶内异物,继发性癫痫。该院利用显微镜对刘清祥做了微创手术,将子弹和附着的肉芽取出。12月29日,刘清祥出院。
原告刘清祥以当年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错误诊治,未及时发现原告脑内异物引起原告继发性癫痫病,给原告造成巨大痛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刘清祥与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患关系成立,刘清祥于25年前意外遭枪击头部中弹客观事实存在,原告刘清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原告刘清祥的伤情是25年前发生,但被子弹击中引发癫痫病的原因是其在2004年12月体查时才发现,所以,刘清祥知道受侵害之日是2004年12月,至起诉之日2005年10月8日并未超过《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再者,即使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超时效,因《民法通则》是于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新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原告刘清祥受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保护的起算点应为《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也未超过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所以,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刘清祥在商丘师范学院就读期间被子弹击中头部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该医院在治疗中应当根据原告当时昏迷及伤口形成等因素作进一步检查和细心诊断,同时依据当时被告的诊治设备完全有能力查清原告受伤原因及脑部中弹的情形,而该医院未能对其进行正确诊治,属重大过失医疗行为,从而导致原告患上继发性癫痫病,25年来不能正常工作,一直未婚,给原告肉体上、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和折磨,应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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