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取结石没取干净 医院赔偿九千五
导读:
医生为患者做右肾结石取出手术,取出一颗结石后,却疏忽大意留下两颗结石没有取。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经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宜宾县某镇中心卫生院赔付原告徐某继续治疗、误工、护理等费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5年3月2日宜宾县孔滩镇民主街妇女徐某到宜宾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治病,该院为其诊断为右肾有三颗结石,次日徐某到该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该院医生给徐某做右肾结石取出手术,取出了一颗结石,徐某支付该院医疗费2123.30元。徐某出院后仍发觉腰痛,即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诊断发现还剩两颗结石在肾内,根据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结果,徐某要求宜宾县某镇中心卫生院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7690.5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心卫生院诊断明知原告徐某右肾有三颗结石,由于疏忽大意取出一颗剩余二颗在肾内,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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