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牙后持续不适 患者状告门诊部赔偿
导读: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月9日,到被告单位洗牙,牙龈洗破,至今发炎、疼痛,影响吃饭,同时有几颗牙不同程度受损,出现缺口,隐裂等,影响正常生活、工作。被告在治疗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夸大药物疗效,洗牙操作不得当。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
被告口腔诊所辩称:2008年1月9日,原告到诊所洗牙,当时诊断是慢性牙周炎。原告牙齿的隐裂与洗牙没有关系,治疗过程没有违反常规,并且在治疗之前,已经告知相应的治疗方法。对医疗鉴定结论认可,我方无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应负担我诊所垫付的鉴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的分析意见,原告的牙齿病症系因自身牙齿咬合状态、发育不良等先天因素所致。被告在为原告洁治过程中,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并且在治疗过程、用药等方面没有违规行为。被告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义务。原告此后所支付费用仍系治疗其原发牙周疾病所致,故被告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损害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各项损失,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负担鉴定费用,符合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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