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赔偿 >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 洗牙后持续不适 患者状告门诊部赔偿

洗牙后持续不适 患者状告门诊部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00:53:01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月9日,到被告单位洗牙,牙龈洗破,至今发炎、疼痛,影响吃饭,同时有几颗牙不同程度受损,出现缺口,隐裂等,影响正常生活、工作。被告在治疗时未尽到告知的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月9日,到被告单位洗牙,牙龈洗破,至今发炎、疼痛,影响吃饭,同时有几颗牙不同程度受损,出现缺口,隐裂等,影响正常生活、工作。被告在治疗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夸大药物疗效,洗牙操作不得当。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

被告口腔诊所辩称:2008年1月9日,原告到诊所洗牙,当时诊断是慢性牙周炎。原告牙齿的隐裂与洗牙没有关系,治疗过程没有违反常规,并且在治疗之前,已经告知相应的治疗方法。对医疗鉴定结论认可,我方无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应负担我诊所垫付的鉴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的分析意见,原告的牙齿病症系因自身牙齿咬合状态、发育不良等先天因素所致。被告在为原告洁治过程中,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并且在治疗过程、用药等方面没有违规行为。被告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义务。原告此后所支付费用仍系治疗其原发牙周疾病所致,故被告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损害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各项损失,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负担鉴定费用,符合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