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过程存在缺陷 再次骨折医院赔偿
导读:
2007年2月4日,患者吴光元因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入住永善县人民医院行内固定术,术后好转出院。2009年6月22日,吴光元到永善县务基卫生院行内固定取出术,术后再次出现骨折。2009年7月20日、8月1日吴光元又到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住院治疗期间,永善县务基卫生院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126640元。吴光元认为第二次到永善县人民医院治疗是由于永善县务基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所致,永善县务基卫生院则认为没有违反医疗护理常规,双方发生医疗争议。2010年2月5日,昭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永善县务基卫生院在为吴光元骨折愈合不良,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未违反医疗原则,但存在以下不足:对吴光元右股骨骨折愈合不良,取出内固定物术后,防止再次骨折的措施不到位。
在多次协调未果之后,2010年5月12日,吴光元将永善县务基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永善县务基卫生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6640元。
在审理中,针对医院存在的不足而引发患者吴光元右股骨骨折的实际,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双方的诉讼心理,耐心细致地给双方释明法律,整合社会力量,找准时机多角度、多方位给双方做和解工作。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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