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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23:09:49 人浏览

导读: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案例案例1、2003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49岁的蔡某因急性喉炎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治疗。入院后,急诊医生先后与五官科主任、ICU医生联系做手术未果,最后在麻醉科医生的协助下,对蔡某进行气管切开、插管等。术后蔡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案例1、

2003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49岁的蔡某因急性喉炎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治疗。入院后,急诊医生先后与五官科主任、ICU医生联系做手术未果,最后在麻醉科医生的协助下,对蔡某进行气管切开、插管等。术后蔡某成为植物人状态。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认为,蔡某所患喉头水肿为五官科凶险急症之一,医院及时联系有关科室进行会诊,不存在医疗违规行为。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作出鉴定结论:张军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2007年5月,市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作出鉴定,认定该事故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家属向医院索赔790万。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蔡某各项费用73万余元。

案例2、

2007年1月11日,泗洪县金锁镇村民赵晓花到本镇医院待产,产前检查胎儿胎位正常,心率很好,产妇亦无异常。新生儿出生后不久即夭折,赵晓花也因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造成子宫全切除。后来,赵晓花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变成了植物人。半年过去后,产妇家人倾尽所有积蓄,但其病情没有好转。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赵晓花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全部功能活动需由他人代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赵晓花医疗事故中90%的责任,共计赔偿近24万元。(注:法院还另案判决医院赔偿产妇新生儿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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