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脑瘫医院赔偿38万元
导读:
新生儿脑瘫医院赔偿38万元
案情介绍:2005年,谢丽丽在浦口一家医院待产,2天后产下一名男婴。根据医生的评断,这名男婴只得了4分(10分为满分)。而在生产前,医院所做的产前指标各项均为正常,并没有异样。诊断后,这名男婴出现了明显的“新生儿窒息”症状,谢丽丽和丈夫当天就带孩子转院进行治疗。
经过十天的治疗后,在出院小结上医生“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头颅血肿和新生儿肺炎”的诊断意见。看着这份出院小结,谢丽丽夫妻两人只能寄希望通过精心喂养,弥补孩子的先天不足。孩子一天天长大,谢丽丽夫妻却日渐忧虑,孩子都已经6个月大了,却一直不能自主翻身。夫妻两人再次抱着孩子来到医院,2006年年底,南京市儿童医院做出了明确诊断:脑瘫。
夫妻通过了解得知,虽然产前指标各项正常,但也有可能在接生时,医院存在过错,从而导致新生儿发生缺氧等情况造成脑瘫。夫妻两人认定是接生医院的过错,但医院方面却表示这一情况是产妇自己造成的,他们表示谢丽丽的脐带比正常产妇要短,这才是造成新生儿窒息的原因。
谢丽丽为给孩子讨要一个公道,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4月,南京市医学会认为此次接生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面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这份鉴定,谢丽丽夫妻根本不能想通,随后向江苏省医学会再次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5个月后,江苏省医学会根据相关材料和现场调查,分析认为,“引起新生儿窒息的主要原因是脐带过短所致,医方没有及时发现宫内胎儿窘迫的临床体征,产程中胎心监护及记录不规范”,最终的结论是:“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脑瘫儿构成三级伤残”。
谢丽丽夫妻认为如果当初在接生过程中,医院能够及时发现胎儿窘迫的体征,进行剖腹产,那么也不会产下一名脑瘫儿,更不会让一个小家庭蒙受如此巨大的悲痛。孩子一天天在长大,却不会坐、不会站、不会吞咽,而后期康复情况依然还是未知之数。
两口子通过法院进行索赔,索要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这些费用共计199万余元,他们要求医院承担40%的赔偿,即赔偿近80万元。但医院方面认为这笔索赔费用“水分很大”,不予认可。
受理本案后,浦口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组织康复科、神经内科、儿科三名专家,在庭审中,给孩子进行现场体格检查。专家会诊后,对后期康复治疗方案的费用做出了评估。经过法院调解,日前谢丽丽夫妻和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孩子各项费用3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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