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赔偿 >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 医院截肢不当法院判其赔偿

医院截肢不当法院判其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20:58:05 人浏览

导读:

2005年9月5日,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程某等人经济损失13962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2003年11月18日,程某之夫赵某因患脉管炎到市内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28日,该院给赵某做了右小腿截肢术。2004年3月22

  2005年9月5日,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某医院一次

  性赔偿患者家属程某等人经济损失13962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

  2003年11月18日,程某之夫赵某因患脉管炎到市内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28日,该院给赵某做了右小腿截肢术。2004年3月22日,赵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原因死亡。

  随后?河南省医学会作出鉴定?该医院在对患者赵某实施救治的过程中,存在选择截肢平面过低、护理措施不力的过失行为,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04年5月9日,程某以该医院安排没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为其丈夫治疗、护理不当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9810元。

  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中管理不严,安排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生为患者治病,存在过错,因此其应对赵某的死亡负相应责任。鉴于赵某患病时年事已高(78岁),医院的过失行为是其病情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因此医院应承担该医疗事故20%的轻微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