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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有缺陷也会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20:42:57 人浏览

导读:

十二月十七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故依法判令丰县某医院赔偿患者晓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共计一万一千五百零九元二角。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怀胎十月的女青年

  十二月十七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故依法判令丰县某医院赔偿患者晓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共计一万一千五百零九元二角。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怀胎十月的女青年晓芳因腹中疼痛入住丰县某医院待产。当日下午,医院对晓芳施行硬腰联合麻醉下的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在手术中,晓芳生命体征较平稳,术后给予硬膜外镇痛三天及抗生素预防感染等治疗。出院后,晓芳一直觉得右下肢难以动弹,疼痛有加,向丰县某医院提出要求再次治疗及赔偿,遭到医院拒绝。

  二〇〇九年二月初,晓芳到徐州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下肢神经源性损伤,花费医疗费一万三千二百五十一元。为向医院讨一说法,晓芳于当月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经徐州市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在该分析报告中也指出,产妇目前状况系麻醉并发症,医院的手术指证明确、麻醉选择正确,未违反操作规范,但存在超手术权限行医、术前未单独麻醉签字、术前辅助检查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管理欠规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硬腰联合麻醉下对患者施行手术后,致其产生麻醉并发症,医院的医疗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对造成晓芳右下肢的病情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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