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导读: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对患者的损害不可逆转,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失职或者有过失,对事故有直接或者间接原因,患者有权提起民事责任赔偿,那么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实现:一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使权利主体在权利受到损害或者破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者诉讼的途径向有关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二是使侵害他人权利,或者破坏他人权利的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以达到保护权利人的目的。确定民事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
医疗机构所属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应由医疗机构还是由医务人员,或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民法上看,尽管医疗人员在从事医疗行为时,体现了其个人意志,但要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负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是不通的。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致患者损害,即使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因医疗人员与医疗机构置于一个民事主体之中,不是二者共同实施或一方教唆、帮助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就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对外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患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依法要求民事赔偿,医疗事故的后果不堪设想,所以现在的医疗环境对医护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不仅仅是专业上面的,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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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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