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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侵权责任法》之医疗责任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21:47:51 人浏览

导读:

生意社8月7日讯7月24日,由S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与武汉社区卫生协会共同举办,阿斯利康(中国)独家赞助的“2010年中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管理沙龙”在武汉举行,在沙龙会议上,来自武汉市武昌和汉阳两区的20多位基层医院的院长们就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处理办

  生意社8月7日讯 7月24日,由SF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与武汉社区卫生协会共同举办,阿斯利康(中国)独家赞助的“2010年中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管理沙龙”在武汉举行,在沙龙会议上,来自武汉市武昌和汉阳两区的20多位基层医院的院长们就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针对刚执行满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责任法》),管理沙龙请来了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宋儒亮博士进行了现场的《责任法》解读,并结合相关医疗纠纷案例与参会的基层医院院长展开了面对面的讨论。   新法亮点1 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侵权法》中已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一的,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新法亮点2 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   《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专家解读: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是为了让患者能够做出正当合理的判断,充分掌握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和风险。如果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新法亮点3 紧急情况无家属签字可手术   《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专家解读: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   新法亮点4 药品如有缺陷可向医院索赔   《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专家解读:这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对患者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   新法亮点5 实施检查不能超出诊疗规范   《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专家解读:患者去医院检查时,可能只是存在一些小问题,但是医生为了医院以及自身   的利益,违背良心,让患者进行过多检查,浪费患者的时间及钱财,患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检查。《责任法》的这项规定,加大了对患者的保护,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约束。(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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