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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18:10:16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包括下列行为:(1)用武力、权势或者隐私恫吓、逼迫专家鉴定组成员;(2)用财务、名位等引诱专家鉴定组成员;(3)伤害专家鉴定组成员身体的任何行为。如实施了上述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包括下列行为:
  (1)用武力、权势或者隐私恫吓、逼迫专家鉴定组成员;
  (2)用财务、名位等引诱专家鉴定组成员;
  (3)伤害专家鉴定组成员身体的任何行为。如实施了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进程,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受到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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