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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受药人可与医疗事故鉴定一起提出用药评价申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00:42:33 人浏览

导读:

9月5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下一步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从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调配、应用环节对药品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保证百姓用上既安全有效又经济合理的药品。适用对象:用药人这部法规规范哪些机构的

  9月5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下一步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从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调配、应用环节对药品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保证百姓用上既安全有效又经济合理的药品。

  适用对象:用药人

  这部法规规范哪些机构的行为?草案使用了“用药人”这一概念。具体分为三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并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具体讲,各类医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防疫站、保健院、美容院、戒毒所等,凡是使用药品的单位都包括。

  药品购进:

  杜绝“高价收药”

  大街上随处可见“高价收药”小广告,这些被回收的药品多流向农村和个体小诊所,留下许多安全隐患。在调研中发现,进货渠道混乱是许多用药人存在的问题。为此,草案规定,“用药人必须从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要验明、核实并保存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此外,用药人也不得购进假药、劣药,购进或者擅自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受药人:

  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购买并自己使用的为“受药人”。不少患者都遭遇过“神秘处方”,医生的处方上写的不是药品通用名称,而是一些符号,只有自己医院的药房知道是什么药。这种做法严重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群众反映强烈。尤其是有的个体诊所以特效药、祖传秘方为幌子,愚弄患者。因此,草案规定:“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的知情权。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

  草案特规定了受药人的“选择权”——可以在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中进行选择;用药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大处方”:

  被明确禁止

  看病贵、天价处方、滥用抗生素、偏好用“洋药”、贵重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处方”问题在草案中被明确禁止。“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被列为用药人不得实施的行为之一。

  此外,“应用宣传疗效的非药品”也是禁止行为之一。这是指用药人给患者开保健品。许多患者并不清楚,其实医生是不允许开保健品的。对开“大处方”,草案也动了真格,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用药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直接责任人,比如开处方的医生,也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广告:

  不得宣传药品

  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是严格区分的。医疗广告是宣传医院的,而药品广告是单纯宣传药品的。医疗广告中不允许宣传药品。现在,借医疗广告或医疗保健咨询等方式,来变相宣传药品或自治制剂的很多,误导了消费者,往往会贻误患者病情。因此,草案规定,“用药人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自诩服务的方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

  用药评价:

  使群众投诉有门

  该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用药评价制度”,这是我省新创的一项制度,目前国内还没有。

  医生用药是否合理由谁来评断?一直以来,群众对不合理用药反映强烈却投诉无门、无法可依。草案采纳了“以专家制约专家”的建议,借鉴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的办法,建立了用药评价制度。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的医学会等机构来进行药品使用评价业务。受药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用药人使用药品有异议的,可以向用药评价机构申请用药评价。

  而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医疗事故都与药品不合理使用有直接关系。所以,受药人也可以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一起提出用药评价申请。申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可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用药评价机构。申请用药评价,先由申请人交相关费用,如果评价结果是用药人不合理用药,将由用药人承担费用。如果申请人经济困难,还可获援助,免费申请。

  草案规定,受药人和用药人可以依据用药评价结论解决用药争议。用药评价结论还应当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用药人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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