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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1 19:18:3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平时发生医疗事故时,如果走司法鉴定程序的话,是需要走很多程序的,比较复杂,要按一个一个的程序来,就会花费我们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可以简化一下鉴定的程序,就会方便很多,那么,简化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平时发生医疗事故时,如果走司法鉴定程序的话,是需要走很多程序的,比较复杂,要按一个一个的程序来,就会花费我们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可以简化一下鉴定的程序,就会方便很多,那么,简化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简化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

  1、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争议的问题。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第二个是医患双方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第三个是接受医学会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包括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这种情况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鉴定时再行移交。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卫生行政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时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鉴定。这种方式在《条例》未作规定,因为《条例》是行政法规,不能作司法解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特别注明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但是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学会不再受理。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简化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的全部内容,相信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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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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