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材料
导读:
医疗事故鉴定材料
需要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由申请方提交,申请方可为患方亦可为医疗机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方及被申请方的一般情况、申请鉴定的事实与理由、申请方的签字(或盖章)、申请日期等。申请鉴定的事实与理由是申请书的重要部分,要清楚写明争议的事实、焦点问题、申请方的观点以及支持其观点的依据等。
其次,需要提交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专家鉴定组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并构成医疗事故等的最主要依据。
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一般由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病人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原件,包括:(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提供分两种情况,一部分患者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另一部分患者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这部分患者的病历由患方提供。
此外,有些病人属于住院病人,但部分门诊病历资料、死亡患者的尸解报告等为患者所掌握,这种情况下,住院部分的病历资料由医院提供,与鉴定有关的门诊的病历资料等则由患方提供。
第三,需要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答辩材料。书面的陈述和答辩材料一般由被申请方提交,主要针对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陈述或答辩。此外,申请方在提交鉴定申请书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有新的理由需要补充,或者就医学会要求对某一问题做补充说明时,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被申请人在提交书面陈述或答辩后,如有必要,也可提交补充陈述及答辩。
医疗纠纷诉讼中常有医方或者患方拒不提交相应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医学会会中止鉴定,法院判不配合一方败诉。败诉方常常委曲,认为自己有理,怎么会败诉呢?熟不知,正是其所采取的不恰当的方式,导致自己败诉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患双方都有配合鉴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由不配合方承担相应责任。如一方对病历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质证,甚至进行相应的笔迹鉴定等,以便于解决对病历真实性的疑问。但不宜采取不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等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否则会使自己在诉讼中陷于被动,并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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