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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07:55:54 人浏览

导读:

伤残鉴定一般指的是在我们收到伤害的时候进行索赔的依据,因为损害赔偿并不只是空手套白狼,要想获得赔偿是需要有一定的伤残的机构鉴定证明的。但是伤残鉴定也还是具有时效性的,那么伤残鉴定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伤残鉴定时间及其相关问题。

  伤残鉴定一般指的是在我们收到伤害的时候进行索赔的依据,因为损害赔偿并不只是空手套白狼,要想获得赔偿是需要有一定的伤残的机构鉴定证明的。但是伤残鉴定也还是具有时效性的,那么伤残鉴定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伤残鉴定时间及其相关问题。

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一、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二、交通法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三、怎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向公安机关申请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自行鉴定

  一般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有鉴定中心,可以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但是自行鉴定的,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以上就是关于伤残鉴定时间规定及其相关问题。伤残鉴定一般的时间不会超过15天,因为有的伤害可能会因为时间的原因失去效力。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伤残鉴定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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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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