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选择了侵权责任法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导读:
【医疗纠纷律师网南昌消息】2011年8月22日上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唐春平等诉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组织质证。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质证。法庭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后,确定不再进行医院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进行原告申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质证开始前,法庭告知因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组织庭前质证。律师代理原告递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申请书以及原告方为证明医疗过错而制作的证据目录。
律师还代理原告递交了《原告方关于委托鉴定的意见》,陈述本案不应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限制等观点。
经法官问明,原告明确主张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绝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庭认为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原告对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应予准许。因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原告对封存病历的方式提出异议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在拆封病历之前,原告针对医院封存病历过程中面对已经万念俱灰的死者亲属不依规提醒在封存档案袋两端压贴封条纸,而只是在档案袋上端缝线贴封条,下端缝线极易私拆重粘的做法提出异议。律师还代理原告指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封存病历时没有制作封存笔录用来记录封存病历的名称种类、分别有多少页等必要内容。造成医方有机会在封存后塞进原不存在的病历资料。因而,封存的病历存在合法性的瑕疵。
双方还对封存的主观病历应否给原告复印产生争议。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认为主观病历不能给原告复印。原告认为在诉讼前不给患方复印是合法的;在诉讼中,主观病历被用来作为证据就必需展示。而给对方当事人复印以便详细质证正是证据展示的必要内容。
法庭最后准许原告复印了主观病历。并告知将把双方的质证意见、质证笔录一起交到鉴定机构。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到江西省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我们也想弄明白真相”,医院代理人主张找足够中立和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法庭表示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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