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纠纷三个鉴定结果
导读:
去年4月份,和秀菊因心腔心动过速到昆明市一家医院做手术。术后第3天,她在医院散步时晕倒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系术后多量空气进入静脉致死。家属状告医院后,法院先后委托省市两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却推翻了之前的“空气致死论”。昨日,此案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死因鉴定出3个结果
去年4月12日,来自怒江的48岁的妇女和秀菊,因“阵发性心悸2年,再发加重1月余”,入住该医院心内科,13日,医院为其进行了射频消融术。术后第3天19时许,和在医院花园散步,忽然晕倒,经抢救无效,于1小时后死亡。
次日下午,和的家属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结论为:系手术后多量空气进入静脉系统阻塞右心、肺动脉致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和的家属认为医院在射频消融术中及术后操作、护理不当,导致大量空气进入和体内,应当承担和的相关医疗费等及给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
盘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去年12月委托昆明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医院在为和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射频消融术操作规范,无过失行为;尸检报告不符合空气栓塞致死的病理生理及临床过程,否则和会在手术中立即死亡,体内空气栓塞多考虑由和死后无效心肺复苏所致;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和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此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和的家属要求重新鉴定。今年3月,法院委托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结论再次否定了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报告,并补充认为:从此次尸检中所见右心、静脉系统空气栓塞及几处肋锁骨中线处骨折,可以在心肺复苏的抢救过程中形成,医院抢救程序合乎医疗规范。结论仍然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应该认定哪一个?
庭审中,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龙法医出庭。龙法医表示,他进行尸检时,发现死者血管、动脉里有大约100毫升空气。按正常情况,当人体内达到10-20毫升空气时,就会出现轻微的不适反应;当空气量达到100-150毫升时,就有出现猝死的可能。抢救中,若血管再次开放或人为原因,是很有可能将空气带入体内的。而在抢救前牵拉伤口也可能会将空气带入体内,但造成大量进入的可能性较小。
原告代理人杨生顺律师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已明确表示,死者是大量空气进入体内导致死亡。而两级医学会鉴定有瑕疵,不合法、不科学。鉴于已有两份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代理人当庭申请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内容,请求法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法官当庭没有采纳。
被告医院代理人称: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时,被告医院没有人在场,因此对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该代理人认为,鉴于省、市医学会的结论,此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因被告方不愿接受和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生活新报 记者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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